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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出台农村受灾房屋重建方案 10月1日前倒损房屋须年底前完工

更新时间:2017-11-24  

从11月3日召开的全市因灾倒损农房恢复重建推进会上获悉,市政府出台《关于全市因灾倒损农村居民恢复重建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要求,全市10月1日前因灾倒损农村居民住房恢复重建工作必须在2017年12月31日以前完工。

    今年8月下旬以来,十堰连续遭受多轮强降雨袭击,房屋倒损严重,灾后恢复重建任务艰巨。为认真做好十堰因灾倒损农村居民住房恢复重建工作,帮助受灾群众早日重建家园,恢复正常生产生活,市政府出台《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指出,全市因灾倒损农村居民住房恢复重建工作坚持“政府主导、分级负责、社会互助、生产自救”的方针,并遵循“政府主导,灾民自救;科学规划,合理选址;突出重点,分类救助;公开透明,接受监督”的原则。

    《指导意见》对目标任务作出要求,要求全市倒房重建工作,依法依规通过多渠道筹资,多种形式建房。全市10月1日前因灾倒损农村居民住房恢复重建工作必须在2017年12月31日以前完工;10月1日后(含10月1日)因灾需重建的农村居民住房恢复重建工作可放宽至2018年6月30日以前完成。同时,为确保满足群众基本居住需求,要统筹实施、有效衔接应急安置、过渡房安置和恢复重建住房安置工作,对短时间内难以完成房屋重建、修缮的受灾群众,要通过临时救助、提供过渡性住房、发放过渡期生活费等形式,解决严寒天气下住房问题,确保所有受灾群众都能在春节前入住固定住房,确保受灾群众温暖过冬、安全过节。

    《指导意见》强调,倒损房重建救助对象应是当年因灾导致唯一以居住为目的房屋倒塌或损坏需要重建或修缮的农村居民。上述对象住房整体结构塌落,或承重构件多数倾倒,或严重损坏经鉴定后不能居住,需进行重建的住房,按规定认定为倒塌住房;住房部分承重构件出现损坏,或非承重构件出现裂缝,或附属构件破坏经鉴定虽受损但经过修缮可以居住的住房,按规定认定为损坏住房。对受灾前已经另外建有新住房或购买有住房的倒损住房户不纳入救助对象范围。对因灾致贫、返贫的群众,按照贫困评定标准和程序纳入建档立卡贫困户,符合条件的可享受易地扶贫搬迁政策,并按规定不再享受因灾倒损房屋恢复重建政策。

    《指导意见》规定,救助标准坚持按标准面积实施因灾倒损农村居民住房恢复重建救助,原则上家庭成员数为1—2人、3—4人、5人及以上的救助住房面积,应分别控制在50平方米、70平方米、80平方米以内。对民政部门认定的一、二、三类倒房对象分别按救助面积标准每平方米500—800元、300—500元、300元以下的标准实施救助;对因灾受损住房修缮所需资金达4000元以上的损房对象,按分别不低于4000元、3000元、2000元的标准实施救助(具体分类界定、救助面积标准按《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工作的指导意见》执行)。

    (摘自秦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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